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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发放规定

发布人:管理员    发布时间:2009年05月12日    阅读次数:7530

为维护毕业生、用人单位和学院合法权益,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,根据教育部、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《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发放规定。

一、规范使用《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《就业协议书》)。《就业协议书》是明确毕业生、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,一式四联。学生、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联,第四联用于办理各种手续。《就业协议书》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。

二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,自主确定就业意向。毕业生凭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书向所在系提出申请,领取《就业协议书》。

三、实行《就业协议书》一人一份、编号管理。各专业系应对毕业生已领取的《就业协议书》进行造册登记,一个学号对应一份《就业协议书》。

四、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,原《就业协议书》作废。需要领取新《就业协议书》的,必须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解除《就业协议书》书面证明(证明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),并将原《就业协议书》交回学院就业指导中心。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违约手续后,领取新《就业协议书》,原《就业协议书》同时宣布作废。新《就业协议书》编号与学生学号相对应。

五、《就业协议书》遗失不补。若个别毕业生因故遗失《就业协议书》要求补发者,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遗失经过,经辅导员核实、签署意见后,到就业指导中心备案。学生书面申请必须由本人签字,并作出“因原《就业协议书》遗失所引起的纠纷和责任完全由个人承担”的承诺。书面申请上交就业指导中心,于15个工作日后方可领取新的《就业协议书》,原《就业协议书》同时作废。新《就业协议书》编号与学生学号相对应。

六、《就业协议书》上关于学生基本情况栏目,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,所列内容均须填写完整,不得遗漏。

七、《就业协议书》复印无效,不得伪造、涂改,不得互换、转让。不得使用外校《就业协议书》,违者将不列入就业方案,并严肃处理。

八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,在办理调档手续时须将已领《就业协议书》交还就业指导中心审验,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。已签署《就业协议书》后考取研究生,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,由用人单位出具考取研究生协议自动无效等书面证明,方可由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。

 

学生就业指导中心

20091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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